宁夏洗钱案例宣传 | ①宁夏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典型案例

作者:阿星pos机 来源:阿星pos机 发布时间:2024-03-21 10:04 访问量:

近年来,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积极发挥反洗钱职能优势,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大力推动洗钱案件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文以“宁夏陆某某洗钱案”警示说法,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远离洗钱犯罪。

01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以宁夏某投资公司为依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年收益率10%至1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招募业务员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非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大量存款,共计3000余万元。在此期间,周某某授意其子陆某某,将吸收的资金转入陆某某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

洗钱犯罪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明知其父亲周某某依托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为其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周某某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银行账户转出、借贷他人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掩饰、隐瞒款项共计3000余万元。



02
诉讼过程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公安局以陆某某涉嫌洗钱罪进行立案侦查,12月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公诉。2022年2月16日,当地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陆某某犯洗钱罪,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03
典型意义

(一)推动相关嫌疑人以洗钱罪立案侦查,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陆某某是周某某的儿子,其明知周某某以投资公司为由吸收公众存款,对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有明确的认识。为掩饰、隐瞒周某某赃款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本人及他人资金账户,通过银行账户转出、借贷他人的方式转移资金3000余万元,属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一、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对陆某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有效斩断了上游犯罪分子的资金通道,追缴和没收了上游违法犯罪所得,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保障洗钱案件顺利推进。

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实施背景下,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与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提高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水平,与公检法部门开展案情会商和宣传培训,大力推进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实现了对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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